《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的
债务由
合伙人按照
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
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名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只规定了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这一种情况,并没有涉及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这种情况,不过实践当中一般把这种情况也算做合伙组织的
共同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