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争议很大。我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
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点是:
1、存在于诊疗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
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2、主体是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
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3、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命权或健康权。我们可以把医疗纠纷作如图的分类:医疗纠纷当中有
医疗事故和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所谓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具有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当然,就医疗服务合同来说,有其特殊之处,在特殊情况下,诊疗护理行为的产生不是依合同为依据的,而是基于
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其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
合同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一般损伤和病苦的事故。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是一致的,惟一的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至于到底是否是医疗事故,还需要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的不同级别,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其不同的责任。对于重大的医疗责任事故,要
追究责任者的
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
刑法》中特别加入了一条新的
罪名,即医疗事故罪。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就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如果
当事人以
侵权纠纷起诉的,人
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对医疗纠纷要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来告诉,从而准确、及时地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