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
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
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
处罚。
最常用的方式,就是最后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结算价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计算质保金金额,在最后一次付款的时候扣除质保金之后付清别的款项
再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每次付款的时候,在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的金额扣除不支付,也就是每次付款都扣除相应的质保金比例
第三种,在工程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在
工程款之外,单独收取质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