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继承案件的
当事人应为全体享有
继承权的人。其中,提
起诉讼的为原告,其他相对方为被告。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被
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当事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
诉讼。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作为
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起诉时,原告不仅需要尽可能全面地列出被告,还要提供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
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籍证明、
结婚证、出生证、
个人档案等。第二,应当提供哪些
证据材料,除了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外,原告还需提供遗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证明、车辆行驶证、存款凭证等。如案件为
遗嘱继承纠纷,原告必须提供被继承人的
遗嘱,遗嘱的类型可以是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没有书面遗嘱的,应当将遗嘱内容以文字形式记录后一并作为证据提交。此外,如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也应提交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