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
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其次,您与开发商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在
保证认购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
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开发商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您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签订
购房合同的义务或者双倍返还
定金并
赔偿您这两个月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