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祖父母的孙子女,可以返回祖父母的抚养费吗

10w+浏览 匿名 2020-12-01 广西来宾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共1条
  • 保险理赔调解法务
    保险理赔调解法务
    咨询我
    编辑同志:三年前,我的儿子、儿媳不顾我们的一再拒绝,坚持将他们刚满周岁的女儿丢在农村让我们抚养,自己则声称去城里打工,但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也没有给过任何财物,甚至没有回来看过女儿。近日,我们得知他们已经离婚后,曾要求他们支付我们抚养期间所垫付的抚育费用,但被他们拒绝,理由为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符合传统习俗,花费相关费用及精力理所当然。请问该观点对吗李赞禄李赞禄:你们有权索要所垫付的抚育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便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你们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们尚不具备必须对孙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你们儿子、原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甚至你们曾一再拒绝抚养,故彼此之间没有产生“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另一方面,你们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即承担抚养责任。这里的讥範罐既忒焕闺唯酣沥“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也就是你们的儿子与原儿媳。鉴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你们的行为虽带有传统习俗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你们系“管理他人事务”并已垫付财物,且在客观上已避免了儿子、原儿媳利益的损失,为他们带来了利益。
    2020-12-01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展开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热门问答·子女抚养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390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祖父母的孙子女,可以返回祖父母的抚养费吗
一键咨询
  • 144****1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8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7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7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柳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3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池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2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8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钦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防城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梧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2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防城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柳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6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贵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2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池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3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百色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4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7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柳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池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2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防城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柳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5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钦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河池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贵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北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来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1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2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8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5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来宾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桂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贵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梧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柳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3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4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5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梧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5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贵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3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贵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1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梧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贺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8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4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贵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1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玉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36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钦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钦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8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北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4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6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徐州180****222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56****8593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52****200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后能否要求生父母返还抚养费
[律师回复] 编辑同志:三年前,我的儿子、儿媳不顾我们的一再拒绝,坚持将他们刚满周岁的女儿丢在农村让我们抚养,自己则声称去城里打工,但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也没有给过任何财物,甚至没有回来看过女儿。近日,我们得知他们已经离婚后,曾要求他们支付我们抚养期间所垫付的抚育费用,但被他们拒绝,理由为抚养孙子女是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符合传统习俗,花费相关费用及精力理所当然。请问该观点对吗李赞禄李赞禄:你们有权索要所垫付的抚育费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即只要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便构成无因管理,便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已垫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你们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你们尚不具备必须对孙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而你们儿子、原儿媳并未死亡,也非无力抚养,甚至你们曾一再拒绝抚养,故彼此之间没有产生“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另一方面,你们属于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即承担抚养责任。这里的讥範罐既忒焕闺唯酣沥“他人”是指除本人以外的人,在本案中也就是你们的儿子与原儿媳。鉴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也就决定了你们的行为虽带有传统习俗的因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你们系“管理他人事务”并已垫付财物,且在客观上已避免了儿子、原儿媳利益的损失,为他们带来了利益。
303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