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正常情况下其退出的途径就是转让
股权给他人,非正常情况还有两种,一是请求公司回购(如《
公司法》第75条),二是请求法院强制
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先和股东协商,看他们是否认购您的股权,如果不认购,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最好采取
书面形式,保存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