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
保证权利
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
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
被执行人。申请人是
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
败诉的一方。
执行程序是
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
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和支付
迟延履行金。九、强制办理有关
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