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最高新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侵财型
犯罪,财产被被告人
非法占有、处置的,
被害人要通过追缴
赃款、
赃物或者
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
经济损失,不允许
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允许在
刑事诉讼后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这个规定,侵财案件的
刑事判决中应当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责令退赔的判决也应该能作为执行根据。不然,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
刑法第六十四条【赃物、
罚金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