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用人单位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视
同工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丧葬
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一)
丧葬费为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没有用人单位的,按当地见义勇为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