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
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
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
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
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
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
法律关系的证明。
借款人向
出借人出具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
合同法律关系,在其写明“借到”款项的情形下,表明其认可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在物资公司有借条、转账凭证和取款凭证等证据的情形下,可认定当事人双方已成立了200万元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且物资公司已将款项给付材料公司。材料公司若否定上述借款关系的存在即款项实际给付的事实,则应举证予以证明。在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未收回借条的情形下,对其关于本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未成立、200万元款项未实际给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