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诉后,已预交的
诉讼费用退还吗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的,已经进入和审判程序,已经使用了的人力资源等,原告撤诉并经人民准许的,原告所交纳的
诉讼费减半收取。
行政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并经人民准许的,在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
行政行为的情况下,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
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撤诉后能否再吗
在民事、
刑事、
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
诉讼中的撤诉后在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阐述。
1、
民事诉讼中:
(1)
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
诉讼请求再次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
刑事诉讼中:
(1)
公诉案件:(高院解释)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
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
(2)除因
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
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
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
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
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的,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
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