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
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
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对继承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配偶
财产权的侵害。放弃
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
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
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
继承权。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去世后遗产未分割,陈某
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隋某要求
离婚,4月判决
双方离婚。陈父于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
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
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