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驾驶员
无证驾驶和
逃逸,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
赔偿。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药品或者药品后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
侵权人主张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