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
胁迫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2)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2、被冒名登记结婚
因被冒名者当时
办结婚证时并未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违反了婚姻自愿原则,若要解除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
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向法院请求撤销
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
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