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质证是指
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
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庭审质证的顺序是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出示证据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民事法庭调查的流程:当事人陈述,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