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
自愿离婚的,男女两方应当共有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解决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解决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资料和证明手续: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两方当事人共有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娃儿
抚养、财产及
债务处置等事项商量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
离婚协议的;
(二)隶属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