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解决居(暂)住证的:当事人在外省就读的,根据我国《寓居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限定,需要解决居(暂)住证;
2、其他转学籍手续,能够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限定(试行)》的相关限定解决。
一,《寓居证暂行条例》的限定: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寓居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持续就读要求之一的,能够依照本条例的限定申领寓居证。
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限定(试行)》: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认可、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认可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手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解决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认可,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手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解决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认可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组织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得到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组织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组织及转入学校解决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爸妈或者其他法定看护人向转出学校提议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屋证或相关证明手续,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解决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接收的,出具《认可转入证明信》。爸妈或者其他法定看护人持《认可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认可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寓居或其看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2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商洽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