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要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了音讯,这种状态持续满两年,那么和该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就能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这里说的下落不明,就是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了消息的情况。
要是在战争期间出现下落不明的状况,那么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开始计算。
申请宣告失踪得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得是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才行。
利害关系人包含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还有其他跟被申请人有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一旦被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会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来代管。
财产代管人要好好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障其
财产权益。
比如,要是失踪人有房产,财产代管人不能随意处置,要
保证房产的安全和完整,不能让房产受到损害或者被非法转让等,要始终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