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特定情形时可
延期开庭审理。
(二)其一,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若有正当理由未能到庭,例如当事人身患重病无法出席庭审等情况。
(三)其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当一方发现对方当事人的
代理人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并提出申请时,法院可据此决定延期开庭。
(四)其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证据、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情况,比如发现新的关键证人能够证明关键事实,就需通知其到庭。
(五)其四,还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此为兜底条款,由法院依据具体案件状况加以判断。
(六)当事人如需申请延期,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以及预计所需时间。
(七)法院会依照具体情形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准许该延期申请。
(八)这一规定旨在确保
诉讼程序能够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符合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有序进行,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