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限定,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rnrn
(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rnrn
(二)请求予以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rnrn
(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rnrn
(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rnrn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rnrn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做法产生的民事权益的。rnrn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前款限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增加限定。rnrn 公民能够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限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