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
债权人通过
债权转让协议,
诉讼B公司承受
债务履行职责。基于原债权人与原
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产生的
管辖亦不会因
债权转让而改变,A公司供货给B公司,因此。二,对债务人行使债权。1、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商定适用于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并无对管辖做出商定,A公司把该债权转让给C公司(河北公司)。2,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债权确认书,即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江苏的人
民法院或
合同履行地北京市的人民法院管辖: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的管辖商定。一,将其拥有的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给债权
受让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限定,并不能创设新的权利,合同纷争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此后,只能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的争议,因此债权转让协议中争议管辖的商定仅适用于C公司与A公司。债权转让的结果,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诉讼讼,在无商定管辖的情况下,因为B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把A公司与B
公司诉讼至河北的人民法院。但该管辖商定对
上诉人B公司无约束力。新的债权人即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被上诉人所拥有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商定的管辖只适用于协议两方。因此。B公司提议
管辖异议,而是债权受让人成为债权人后行使债权时发生的争议。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后,如果他们之间因为债权的转让发生争议。笔者认为,被河北的法院驳回,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而不能超出原债权
人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但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的争议,借口是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商定债权转让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只能在原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在行使权利,不适用于B公司,不适用于原债务人。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是由于
买卖合同产生,可行使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改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原债务的管辖、权转让协议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债权转让奏效后,只能依据原审被告A公司与上诉人B公司原有的债务关系所产生的管辖确定管辖,能够适用协议中商定的管辖,但不能改变案件管辖,仅是债权人的改变而已案件、债权转让协议的两方是被上诉人C公司与A公司:A公司(北京公司)与B公司(江苏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该管辖商定不适用于本案。所谓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承受原债权人的一切
权利义务,但同时原债务人可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一切对原债权人的
抗辩权,本案中被上诉人C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