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2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却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职责人员予以
罚金、拘捕。
2、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
3、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花费。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
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5、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两方认可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能够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限定的价格收购。
6、被执行人未按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息金。被执行人未按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7、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限定的其他措施。
8、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