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债人丧命的,在就借债人的遗产用于偿偿还务前,通常保
证人有权拒却承保证证职责。
2、如借债人的遗产不够以偿还全部
债务的,通常保证人应当承受剩余债务的偿还职责。
《保证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商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
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
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