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限定:“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小孩,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为原则。
2、《娃儿抚养意见》限定“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娃儿”理解为两岁以下的婴幼儿。
3、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 母方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娃儿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娃儿;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娃儿等。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的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有
证据证明能为娃儿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要求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娃儿的
抚养权。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寓居要求;文化程度;性子修养;其它家庭人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