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发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明。其次就是如果发票丢失的话,肯定需要第一时间在当地的报纸上登报申明,还有就是根据不同种类的发票,会进行不同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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