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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及印章罪是一种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违法行为所设立的犯罪。
这种罪行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的犯罪内容,亦即“武装部队公文”以及“证件、印章”。
一旦有人实施了窃取、抢夺或者破坏这些违禁物品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成立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及印章罪。
然而,要构成此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的要素:
第一,行为客体必须涉及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和印章的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的客观行为必须以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为表现形式;
第三,犯罪主体则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其身份是否为军人;
最后,主观上必须存在着故意的心态,也就是必须对所窃取或抢夺的对象明确知晓并坚决实行该行为,任何过失的情况均不被视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及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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