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然而职务发明人具备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倘若职务发明人主动舍弃专利收益权,这便是其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舍弃必须是在其自愿且明确的前提下进行。
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声明,亦或是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一旦放弃之后,职务发明人便无法再就该专利主张收益方面的权利。
但需留意,这并不会对其基于职务发明所可能享有的其他权利产生影响,比如在单位内部获得的表彰等非收益性权利。
与此同时,单位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发明人放弃收益权之前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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