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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1.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是指建立全日制的劳动关系,因此,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后,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合法,超过一个月未订立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是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继续使用劳动者,而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是按小时确定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较,非全日制用工在劳动合同的形式上也体现出灵活性,可以以口头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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