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明确被申请人。
在诉前财产保全这一程序中,被申请人乃是明确的保全措施所针对的对象。
从法律层面来讲,诉前财产保全的设立初衷是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所以申请人务必指明被申请人。
毕竟保全措施是作用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之上的,像冻结其银行账户资金、查封其房产等。
倘若没有清晰的被申请人,法院便无从知晓要对谁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这既不符合诉讼程序的基本规范,也难以达成财产保全制度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只有明确了被申请人,才能使诉前财产保全这一制度得以有效运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