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起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宋瑞学律师
2.2k浏览 帮助22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起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58字,预估阅读时间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86人选择咨询律师
32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起诉前财产保全期限
一键咨询
  • 138****60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朝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6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0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2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丰台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景山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淀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兴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1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4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22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门头沟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8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1****74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丰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13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兴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3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柔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4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2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朝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1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顺义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密云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2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丰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8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1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2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4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昌平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5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庆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3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通州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昌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柔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朝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城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石景山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门头沟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4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淀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门头沟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2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昌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1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柔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3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兴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1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兴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庆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柔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昌平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海淀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丰台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庆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庆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7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门头沟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8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怀柔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兴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城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7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通州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5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5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1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1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31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1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门头沟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丰台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1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0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2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东城区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朝阳区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朝阳区177****6284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延庆区156****454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丰台区134****8276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诉前财产的保全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5浏览 2025-01-08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475浏览
诉前财产保全期限多长
29浏览 2025-03-09
诉前财产保全有没有期限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限有着严格规定。通常情况下,当法院悉数收到相关申请后,需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倘若裁定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应立即启动实施程序。然而,如果申请者在法院已经执行保全措施之后的第三十天,仍未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法院将有权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2浏览 2024-10-25
诉前财产保全期限怎么算
48浏览 2025-07-28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397浏览
财产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当事人财产利益的重要措施,分为临时和正式两种。 临时保全期限短,数日至数周不等,主要用于防止被告恶意转移、隐藏或毁坏财产。 正式保全则须等待诉讼结束,期限视财产类型而定,如银行业务最长一年,动产最长两年,不动产最长三年。 当事人须遵守法院指令,否则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31浏览 2024-04-18
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有限合伙的立法中,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利用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地位为自己谋利或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一般都有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经营的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只要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就会绝对丧失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不问其参与的程度、范围及动因对此,大陆法系中的德国采取了较宽容的态度,一般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不剥夺其有限责任。 对此问题,1916年以前,限制较严,有限合伙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限制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绝对不可以以代理人或其他身份去执行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必须保持消极,不能够参加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来,否则,只要 第三人能够证明有限合伙人的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经营管理的介入,有限合伙人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如,1882年纽约州《有限合伙法》就规定:有限合伙人既不能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任何交易,也不得担任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或者律师,一旦有限合伙人从事了这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被视为普通合伙人,从而承担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当时曾有在判决中指出,无限责任是有限合伙人为干预合伙事务的管理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尽管很少有去探究这一原则背后的法理,但是还是有指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类债权人错误的把介入合伙管理的有限合伙人当作普通合伙人。 但后来发现这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也是不公平的,毕竟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投人了大部分的资产,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关心其投资的状况、有权查阅有关的财务账册、参与一些必要的管理,一味强调其保持消极的义务是否合理完全禁止有限合伙人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就能体现有限合伙立法的初衷吗 早期的有限合伙法并没有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限制过多,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对立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主要起草人William Draper Lewis教授指出,ULPA和当时各州的有限合伙法相比较而言,不同之处就在于ULPA反映了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在承担有限责任上与公司的股东享有同样的安全感”的意图。ULPA规定只有明知有限合伙证书,申明的事实不真实的有限合伙人才丧失有限责任,而且只对信赖这一证书的真实性而给予有限合伙贷款的债权人负责,仅在某些非实质性方面不符合法定形式,有限合伙人不会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但是1916年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同时又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在行使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权限之外,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进行控制(takes part in the control of the business),则有限合伙人就要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对于“控制”的标准,在司法判决中,逐渐形成了两个标准:一是数量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如果有限合伙人广泛的参与了合伙的事务,那么有限合伙人就要承担和普通合伙人一样的责任;二是实际信赖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有限合伙人除了参与合伙事务的控制之外,其行为还必须使债权人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 197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修订版》虽然仍保留了有限合伙人参加合伙事务即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同时又对这种规定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进一步减少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对于“控制”的 第一个标准没有变化, 第二个标准变化为:如果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控制实质上并不相当于行使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只需对实际知道他参与了合伙事务控制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对于不知情的债权人则不用承担责任。但1976年法也并未对怎样才构成控制加以说明,只是采取列举式在其303(b)款中规定了除外条款,有限合伙人并不因为仅仅从事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就当然构成参与对合伙经营的控制,仍然没有解决非安全港范围外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责任的问题。随后,1985年的修正案又进一步拓展了《统一有限合伙法修订版》的安全港条款的内容,附加了一些其他的合伙人权利,如作为团体普通合伙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股东对普通合伙人的加人进行表决等等。2020年对ULPA再次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的ULPA,即使有限合伙人参与了有限合伙的管理和控制,也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从有限合伙法的立法演变历史中可以发现,立法者的意图已从单纯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转而也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伙权益,即尽量使有限合伙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有限合伙的管理事务,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这种立法理念,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但在判断标准上采取的是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信赖标准”,并没有采取“控制标准”,《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479浏览
顶部
宋瑞学律师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很有耐心,对我的疑问都解答得很清楚详细,回复也很及时,非常值得推荐哟
    151****1427
  • 很感谢律师给到的意见,也让我们知道怎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的权利!
    151****3185
  • 对待我咨询的问题,给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对应的法律政策!有耐心的跟我解释所有的法律问题
    139****4431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