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3、本罪的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
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
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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