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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敲诈勒索罪的范畴中,“双方自愿”有着特殊的情形需要仔细分辨。
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运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倘若所谓的“双方自愿”,实则是一方受到了另一方的威胁,诸如以揭露隐私、损害名誉或者伤害人身安全等作为要挟,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即便从表面看像是自愿的,实则依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然而,倘若不存在任何诸如威胁、要挟等非法的手段,仅仅是基于双方真实且自由的意志而进行的财物往来,那么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该罪,不能单纯依据是否“双方自愿”,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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