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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通常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法律层面来讲,在公司的对外事务中,会遵循外观主义原则。
工商登记等具有公示和公信的作用,当善意第三人因信赖公司登记机关所登记的事项,而与显名股东进行交易等行为时,即便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也不能凭借其内部的实际出资约定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善意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倘若该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第三人并不知晓隐名股东的存在,那么即便隐名股东才是真正的出资人,也无法以质押合同无效为由去对抗善意第三人。
然而,要是隐名股东能够证明第三人并非善意,像第三人明明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却仍恶意为之,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比较难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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