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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特点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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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0
(1)审查起诉是独立的诉讼阶段。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以“审判中心主义”构建本国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法的框架,审判前的诉讼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关系被视为从属关系,没有截然分开的诉讼阶段划分。

例如英美国家将侦查和审查起诉视为为审判进行准备的阶段,审查起诉一般不被视为独立的诉讼阶段。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检察机关视为侦查机关,将警察机关视为检察机关的辅助机关,侦查由检察机关监督指挥进行。

这些国家不把公诉的审查和决定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作为侦查活动终结的处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由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构成,审查起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独立的诉讼阶段。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各自独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检察机关是行使审查起诉权的唯一主体。

在实行预审制的国家,审查起诉权由法院、预审法官或者大陪审团行使。

在我国,公诉权是一项具有专属性的国家权力,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

(3)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相统一。

对于检察权的性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认识。

英美国家将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行政权,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行使公诉权。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检察权更偏重于司法权。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的违法情况,从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

(4)审查起诉方式以审查式为主,同时吸收辩论式特点。

我国的审查起诉程序由检察机关主持,不采用开庭方式,而且基本上不公开进行。

同审判阶段相比,被追诉方行使辩护权的范围具有相对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吸收了辩论式审查起诉方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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