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和股份有限公司相类似;
第三种情形,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基于意思自治,使公司继续的。
这涉及到《公司法》182条所设立的新制度,叫公司的继续制度。
这时也涉及到异议股东,说我不想公司继续活下去了,我想把我的剩余财产拿走退出,有不同的意志。
上述三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实现其退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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