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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在董事会,主持权则归董事长所有。
倘若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务,或是不愿履行,那就由副董事长来主持会议;要是副董事长也无法或不愿履行职务,那就得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出一名董事来主持。
若董事长无故不主持股东会,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以及上述法律条文,要求董事会采取协调措施进行处理。
倘若董事会也懈怠于履行自身的职责,符合特定条件的股东便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如此一来,就能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维护公司正常的治理秩序。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防止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对决议的效力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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