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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