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时,需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在 45 日内完成。
倘若案情较为复杂,确需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便可延期,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15 日。
倘若超过了 45 天却还未作出裁决,同时也未给予延期通知,那么当事人就能够针对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情形下,仲裁程序出现超期,这明显违背了法定程序的要求,而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以此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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