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
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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