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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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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就一份离婚起诉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共同犯罪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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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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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构成共同犯罪吗
共同犯罪未遂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不是一个可以比较的概念,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的状态。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就不会以共同犯罪论处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8浏览 2025-05-19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碍; (4)物质的阻碍;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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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构成共同犯罪吗?
共同犯罪未遂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不是一个可以比较的概念,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的状态。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就不会以共同犯罪论处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10浏览 2025-05-25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是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 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 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第 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第 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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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是否构成共犯
16浏览 2025-04-06
犯罪中止与未遂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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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是否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未遂构成共犯。《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浏览 2025-02-10
在电视上看到了共同犯罪的问题,请问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共同犯罪未遂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未命中,致丙趁机逃走,甲、乙均构成杀人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就上例而言,如果只是甲开枪将丙杀死,乙未命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不仅甲依犯罪既遂论处,乙同样依犯罪既遂论处。这一观点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公认。但对具有一定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亦即亲手犯(在犯罪性质上通过他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实行犯的犯罪)的共同犯罪,似不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亲手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或特殊情况的人亲身实行犯罪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对亲身犯的共同实行犯来说,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就应分别情况,对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既遂,对未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未遂,这才与亲手犯的原理相符合。例如,在押犯甲、乙共谋将牢房墙壁挖穿脱逃,共同在山墙上挖了个洞,甲穿洞逃走后,乙正着手穿洞逃跑时因被发觉而未得逞。甲构成脱逃罪既遂,乙构成脱逃罪未遂。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放弃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这些在刑法理论上均无异议。存在争论的是: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自动放弃犯罪者能否依犯罪中止处理?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虽然没有发生,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这是客观说的立法例之一。主观说认为,刑法对犯罪中止之所以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因为中止犯的主观危险性已经减少,所以共同犯罪人中某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结果发生,也应依犯罪中止处理。1976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有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一规定虽然原则上采客观说,但也吸取了主观说的观点。我国刑法没有类似联邦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二、复杂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实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对实行犯有何影响?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都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被教唆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应认为是犯罪未遂。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但认为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这种中止,对教唆犯来说,如果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那就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应及于教唆犯。教唆犯应分别以预备犯论处(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未遂犯论处(实行犯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实行犯的中止,也出于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应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中止犯罪时,对从犯(帮助犯)的处理,与对教唆犯的处理相同。. 2.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与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的关系,已如前述。问题在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犯是否构成未遂?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1)预备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预备犯论。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与为了犯罪寻找犯罪同伙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寻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预备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一个必要条件,被教唆者没有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只能属于犯罪预备。 (2)未遂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教唆犯把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诸实施,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的犯罪,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刑法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相同,可见立法者把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视为未遂犯。 (3)特殊教唆犯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教唆犯,应根据其本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不但与特殊教唆犯的定罪原则保持了一致性,而且更符合特殊教唆犯本身的特点。我们同意后一看法,因为它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我国刑法只规定如何处罚,并未规定“以未遂犯论”,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依教唆犯定罪,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可以’了,无需定为教唆犯的未遂或犯罪预备。被帮助的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时,帮助者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可以参照犯罪预备论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都会发生犯罪中止问题。在教唆犯、从犯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已着手实行犯罪时,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从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实行犯经教唆犯、从犯的劝说,也自动放弃犯罪时,教唆犯、从犯、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教唆犯、从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实行犯也没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由于教唆犯、从犯的放弃中止,而是由于他们意志之外的障碍,教唆犯、从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教唆犯、从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教唆犯、从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既遂。但教唆犯、从犯的自动放弃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实行犯接受劝说,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能防止时,实行犯的这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态度,在量刑时也应置于考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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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有未遂吗
有未遂。共同犯罪未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浏览 2025-01-25
您好!我想要请问一下什么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的地方?怎么区别?
[律师回复]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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