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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转介绍卖淫罪辩护词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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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8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劳动仲裁应该去哪里这个问题,回答如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每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方便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时候怎么处理呢?北京劳动法律师赵恒律师认为,碰到这种情况,法律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这充分体现了便民原则,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更方便劳动者提起仲裁,也免去了劳动者奔波两地而付出的时间精力及金钱的成本。

在本案中,一个是公司所在地,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就上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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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罪轻辩护要点
关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行较轻的辩护,要点如下:被告人未主动组织或强制卖淫,多为被动参与或不知情协助。若被告人自首、立功,可减轻处罚。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如未涉及未成年人,可作为辩护依据。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及积极纠正行为也应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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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介绍卖淫罪如何定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359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并实施强迫行为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行的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31浏览 2024-06-24
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做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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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最近被人诬告是有参加介绍卖淫,但是他跟我们说没有,我想知道介绍卖淫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好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史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史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史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史某某,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辩护人同意本案第 一、第二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本案整体都应该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①、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本案技师、服务员都否认单位(广州银河大酒店桑拿中心)或不清楚单位存在有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只有嫖客一方的指认,在证据法上是一对一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则的规定,是不能直接采信认定的。 ②、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本案卖淫技师是单位总监胡ⅹ欣、单位老板彭ⅹⅹ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四被告均是按单位制度及老板要求程度不同地协助老板间接管理。 ③、本案现有证据也只能间接证实该单位有卖淫嫖娼行为,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第 一、第二被告人涉嫌策划、组织卖淫嫖娼行为,不能根据其职务就想当然推定其策划、组织,要以证据说话。 ④、根据技师胡ⅹ云的交待:桑拿中心负责人说不能和客人发生关系;根据客人廖ⅹ兴的交待:接待的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或暗示有“特殊服务”。这些表明:各被告主观上并没有追求组织卖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还有禁止卖淫行为的行为。对单位的卖淫现象,各被告人充其量算是放任自流、缺乏监督,而不是去主动追求,积极策划、组织、实施。 ⑤、本案现有证据及法庭调查证实:该单位的财务由老板直接管理控制,业务收入由老板直接支配,四被告并没有从中获益,没有组织卖淫的客观经济动机。 ⑥、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四被告均是职务不同的打工人员,受命于老板的管理及控制,即使有协助卖淫的行为,也是老板的直接要求或指令,各被告人客观上不得不从。 故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各被告人应全部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按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意见分别定容留卖淫罪及介绍卖淫罪比较准确、妥当。 二、被告人史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㈠被告人史某某在协助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各被告人中职务最低,仅仅是管理后勤的部长。 ②、被告人史某某在2009年7月初以前一直作咨客,是到09年7月初担任部长的,担任部长才十来天。 ③、被告人史某某本职工作是管理服务员,为客人端茶送水,并不管理技师。 ④、被告人史某某对单位存在的卖淫嫖娼行为不清楚,只是在09年6月底才通过上网及同事聊天知道一点。 ⑤、被告人史某某知道单位的卖淫嫖娼情况后即提出辞职,只是因为被单位领导拒绝才没有辞成,但足以表明其不愿从事相关工作、远离是非之地的意图,也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协助单位组织卖淫嫖娼的故意,是生活所迫,职责所定的。 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史某某没有参与预谋、策划,组织、实施,只是被动、间接参与协助,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只起到非常小的辅助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㈡、被告人史某某有以下酌定情节: ①、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即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非常坦白、毫无保留。 ②、被告人史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③、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口供稳定,没有翻供行为。 ④、被告人史某某能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在庭审中也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及审判实践,上述酌定从轻情节,也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史某某年龄尚轻、涉世未深、主观恶性不强、对社会危害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只起轻微的协助作用,对被告人史某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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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介绍几次
依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卖淫罪构成要素不限于次数,只要有引导、包庇、牵线他人卖淫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罚金。即使一次疏通卖淫交易,满足相关要素也可能定罪。但判断是否犯罪要依案件细节和情节,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适用其他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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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介绍卖淫介绍卖淫罪怎么处罚
介绍卖淫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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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A的委托,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A的辩护律师。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 ,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一、我们对被告人A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没有意见,被告在庭上主动表明愿意认罪伏法,并愿意缴纳罚金。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作用有限,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本案当中,被告涉嫌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归根结底是对组织卖淫行为的一种协助行为,那么,协助组织卖淫犯罪的严重程度也应当以协助行为在组织行为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来考量。 结合本案实际,从公安笔录当中可以得知,本案中,一个完整的组织卖淫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募、雇佣卖淫女,二是控制并管理卖淫女在桑拿中心从事卖淫活动。招募、雇佣卖淫女可以细化为招募卖淫女、收取管理费、约定提成、发放工资奖金等行为,控制并管理卖淫女的行为则可以细化为规定上下班工作制度、组织卖淫女培训、提供卖淫器具、接待嫖客、吧台登记、通知小姐上钟、巡查房间、打扫包厢卫生、收款结账等工作。而被告人A虽然叫做主管,但其实际负责的工作是非常有限的,主要也就是接待嫖客、通知小姐上钟、打扫包厢卫生等行为,而其他工作均由他人专门负责。而且桑拿中心有两个主管,相应的接待嫖客、通知小姐上钟、打扫包厢卫生等工作也有两个人在负责,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的协助行为在组织行为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三、根据卷宗的材料,被告人A受雇于桑拿中心期间,只拿固定工资,没有任何卖淫收入的提成,所有的卖淫女及工作人员均是由他人招募而来,归根结底,陈某也只是一名桑拿中心的雇员。 四、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其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案发后被告人深感后悔,愿意上缴所有非法所得,缴纳罚金,以弥补过错。因此,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宽大处理,酌定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五、被告人A家庭贫困,父亲双目失明,常年卧病在床,被告本人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常年需药物控制治疗,家中光是看病就一笔很大的费用,被告人A赚得的钱全部用于治疗疾病、小孩读书及家人生活所用,并非用以挥霍, A走上这条犯罪道路也有许多现实生活的苦涩和无奈。由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结合的刑罚精神,考虑被告的身体状况,及家中卧病老父与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对其实施缓刑。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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