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仲裁体系里,“事前裁决”这一概念一般是不存在的。
仲裁裁决往往是以已然发生的争议为依据,在仲裁程序中,历经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诸多环节后才得以作出。
仲裁的核心宗旨就是化解已经切实产生的纠纷,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以及侵权纠纷等。
仲裁庭必须依据双方递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真实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进行裁决。
倘若在争议还未出现之前,就没有可供裁决的事实基础,这与仲裁的常规程序要求是不相符的。
不过呢,在某些特殊的合同约定或者国际仲裁规则当中,可能会有预先约定仲裁规则等类似的情形,但这和所谓的“事前裁决”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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