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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离婚的情形里,一方不能擅自约定放弃探望权。
探望权本质上是亲权的一种延展,它是由父母子女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权利。
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那些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给予协助的义务。
这一权利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确保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亲情联系,进行情感交流等,从而保障其相关权益。
即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此类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倘若在执行离婚协议的过程中,抚养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那么另一方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并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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