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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诉讼的范畴内,强制辩护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制度。
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予以拒绝,便有相应规定。
《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并坚持自行行使辩护权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准许。
然而,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比如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情况,而他们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此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当查明原因。
若理由正当,应当准许其拒绝,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若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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