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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原则主要分成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这两类。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这个原则。
意思就是,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行为不对,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就得以作出那个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然后由被告所在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包含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把原来的行政行为给改变了,那就由复议机关所在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要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那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然后提起诉讼的话,那就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等等。
这些原则主要就是为了能清楚地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这样就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让司法更公正,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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