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侦退”通常指的是侦查机关把案件退回以便补充侦查。
在团伙伤害这类案件中,出现“侦退”往往是由于证据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从检察院的立场出发,倘若觉得公安机关移送过来准备审查起诉的团伙伤害案件,其证据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晰,亦或是有其他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就会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在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去收集和固定证据,像对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补充相关证据,对团伙成员的分工以及各自作用等情况做更深入的调查核实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这一方而言,要是存在超期羁押等违法的情况,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去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等合法权益。
而对于被害人一方,要时刻关注案件补充侦查的进展情况,这样才能确保自身在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