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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体可不是一般人,而是特殊主体,指的就是那些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他们本来应该去查处那些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可他们却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就是明明知道有这事儿却不管。
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那是故意的,就是心里清楚有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却偏偏故意不去追究。
这种故意,就反映出他们对法律职责的不重视,对犯罪行为的放纵。
再者,客体是国家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管理制度。
设立这个罪,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在这类犯罪上的追诉和打击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就是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按照法律规定去履行追究职责,而且情节还得严重,就像接到举报了也不调查、不处理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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