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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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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10-31

婚后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一观点是有其法律根基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倘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夫妻在离婚时对债务做出了分担约定,然而此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就像夫妻一同对外举债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

对于债权人而言,他具备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一起偿还债务的权利。

倘若一方已经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对于超出他本应承担份额的那部分,他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但在面对债权人时,绝不能凭借离婚时债务分担的约定而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必须要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离婚后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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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否对抗第三人
24浏览 2025-04-13
债务抵销权能对抗第三人吗
债务的抵销不能抵抗第三人。 法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约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抵销。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
19浏览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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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安徽省金寨县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A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B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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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权能对抗第三人吗?
债务的抵销不能抵抗第三人。法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约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抵销。
13浏览 2025-05-27
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时债务有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安徽省金寨县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A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B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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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抵销不能抵抗第三人。法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约定抵销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抵销。
21浏览 2025-05-25
离婚后第三人有债务,债务人是否有权对其对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安徽省金寨县审理后认为,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A赊欠茶叶6000余元,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B于2010年6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债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二被告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妻子事后可向前夫追偿  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升和离婚时约定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不过要提醒,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如果其前夫没有财产可以归还的,待其有财产的时候可再次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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