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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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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10-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属于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其意义极为深远。

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了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能够自主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像签订合同这样的行为都可以独立完成。

财产权方面,能有效保障其财产的独立性,将集体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清晰区分开来。

在经营管理上,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对集体土地等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并且在对外交往中,需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这一明确的法人地位,就如同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筑起了坚固的法律根基,让其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能够更加稳健地前行,为农村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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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亦或是以镇为单位这个问题的判断要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认定而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进行审判意见规定: 第 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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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还是以村为单位亦或是以镇为单位这个问题的判断要根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认定而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进行审判意见规定: 第 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本起纠纷中,由于张某与陈某系同镇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之规定,可以认定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两人不属于同一乡镇,而宅基地房屋拆迁,那么补偿款应当在扣除购房人的房屋款后,并且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之后,一般可考虑购房人与出卖人按照约7:3的比例享受上海市政府4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将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消息一出,持有上海农业户口的居民纷纷疑问,登记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如何解决当然,《若干意见》也明确要求,将会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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